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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率先启动刑案辩护全覆盖试点
   2017-11-01 17:15:11    文字:【】【】【

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案件将发回重审;对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未履行指派律师等职责,导致被告人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广州中院与广州市司法局昨日联合发布《广州市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这是全国首个相关实施细则,标志着广州市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进一步筑牢避免冤假错案的防线

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推进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重大进步,对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职能作用,维护司法公正意义重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近日下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广东成为首批试点省份。

广州中院副院长张春和表示,刑事辩护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广大律师积极履行参与刑事辩护职责,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促进司法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刑事辩护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受律师资源、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律师执业能力等因素影响,刑事诉讼案件律师辩护率较低。

“刑事审判掌握着生杀予夺大权,直接涉及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张春和表示,要在案件审理中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统一,离不开律师队伍的参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大幅度提高律师刑事辩护率,让被告人在刑事案件各个阶段得到充分的律师辩护和帮助,从而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进一步筑牢避免冤假错案的防线,有效促进刑事司法公平公正。

法院应告知被告人知悉相关权利

《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了法院的告知、通知辩护职责,使被告人知悉相关权利,法院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提供辩护。

《办法》首次明确规定,第二审法院发现第一审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认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实施细则》还强化责任追究。对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未履行指派律师等职责,导致被告人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律师合理阅卷次数时间不受限制

《办法》和《实施细则》高度重视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依法执业权利,明确规定法院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

首先是知情权,《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法院作出召开庭前会议、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并依托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广州审判网及时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的流程信息。

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原因并在无法阅卷的事由消除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辩护律师可以带一至二名律师助理协助阅卷。律师发现案卷材料不完整、不清晰等情况时,法院应当及时安排核对、补充。

律师辩护意见未采纳应说明具体理由

关于申请出庭作证权,《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被告人、辩护律师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的,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法庭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向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说明理由。

辩护律师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法院同意的,应当及时收集、调取相关证据。法院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辩护律师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此外,还要求尊重律师辩护意见,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作出有针对性的分析,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办法》和《实施细则》还完善了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规定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畅通律师维护执业权利救济渠道,明确法院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律师投诉,要求公开受理机构联系方式。

“全覆盖”辩护律师执业至少满三年

《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依托广州市政法大数据平台以及广州智慧法院“律师通”、“广州微法院”小程序等信息化工作平台,加快案件流转速度,实现阅卷工作全程无纸化,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充分便捷实现,提升试点工作质效。

为确保被告人获得专业的法律服务,《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承办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案件的律师应当执业满三年或具有三年以上司法工作经历,并具有一定的刑事办案经验。同时,建立全方位评价、考核、奖惩机制,充分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工作积极性。

何为刑案律师辩护全覆盖?

刑事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有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此次制定出台的《办法》和《实施细则》所指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主要是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

1.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2.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包括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自行委托辩护律师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4.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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